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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来源:园区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1-12-13 点击数: 字体:A- A+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园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预付费资金监管,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教育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主体及责任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区域范围内,经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是指参加培训收取的预付式费用(含课时费和与培训服务直接相关的课件费、材料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遵循多方参与、共同监管、专户专存的原则。园区教育局会同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经济发展委员会、税务局等部门以及各属地街道对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收取实施监管。

第四条  学员(家长)和校外培训机构是预付费资金的主要责任主体。学员(家长)应当认真甄别校外培训机构,理性选择培训机构与内容,优先选用证照齐全、纳入园区预付费资金监管平台的培训服务。

教育局负责制定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相关文件,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管理;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配合协调、指导推进监管银行对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工作;经济发展委员会做好规范办学信用承诺公示和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违法格式条款、发布违法广告或者虚假宣传、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税务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做好在线报名和预付费缴存工作,按照教育部门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预付费资金监管账户情况;监管银行应当根据与教育部门签订的三方协议、与校外培训机构签订的双方协议,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的代收、拨付和异动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五条  为保障预付费监管顺利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各机构签订《苏州工业园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信用承诺书》,在规范办学行为、自觉做好预付费资金监管等方面做出信用承诺,承诺书在园区预付费资金监管平台、信用平台、机构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六条  为有效实施预付费监管,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区已通过授权的监管代理银行库中选择一家开设以机构名称为抬头的监管专户,按照一个机构对应一个监管专户的原则,与其签订《苏州工业园区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生成监管账户和校外培训机构基本账户绑定。根据协议,机构与银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提供预付费资金监管的必要信息。

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必须全部进入本机构专用监管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首次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机构基本账户设立后15天之内签订监管协议。已设立的机构应在本办法正式发布后30天内完成培训预付费资金监管协议的补签。

第七条  学员(家长)通过一网通办确认身份信息,在预付费资金监管平台,与机构双方均确认培训服务购买的内容、金额及其他约定条款后,上传制式合同存证,将预付费全额缴至专户。各机构在确认入账后,须向学员开具合法票据,并提供监管账户入账(电子)凭证。监管银行根据教育局出台的划款规则与三方协议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监管银行对机构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方式,采用一课一消的进度释放资金的方式进行。预付费转入监管账户后即进入监管状态。监管金额产生的利息收益归机构所有。学员(家长)缴费过程中产生的支付手续费用由监管银行与机构双方协议商定。监管银行应当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通过双方协议就相关服务费用达成一致。

第八条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与学员(家长)签订规范合同文件。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如有特别约定应当在合同中载明,不得设置任何霸王条款。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签约、后履约,不得在无书面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开展培训。合同内容与消课申请需由学员(家长)与机构双方通过预付费资金监管平台在48小时内进行确认。

第九条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坚持收费公示制度,长期、固定在办学场所、网站等醒目位置向学员和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家长)明示,并接受区教育、物价等部门的监管。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必须贯彻落实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的收费要求,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3个月。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该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付款凭证,学员(家长)索要发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各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法纳税。

第十条  学员(家长)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与监管银行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家长)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合同中涉及退费的条款,学员(家长)必须与机构协商明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如学员(家长)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产生争议、出现履行合同的经济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     学员(家长)与机构协商解决;

(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     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园区民办教育协会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着眼长远,不断提升行业自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规范办学、组织培训、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培训机构规范运营。

第十二条  各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情况的,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监管账户撤销申请或重新签订协议,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监管账户撤销手续或重新签订协议。对于需要变更专用监管账户开户银行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教育局、金融发展和风险防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原监管银行将监管项目资料及存量资金一并切换到新的监管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各监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约定,协助管理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账户,按照规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做好机构资金情况的分析、预警工作。监管银行应定时向教育局通报监管专户收款情况、拨付进度和账户余额等信息。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不得为未按照要求获得教育部门办学许可、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且未完成整改的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预付费资金监管业务合作,禁止诱导购买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服务的学员(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收取培训预付费的,由教育局责令其改正,并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其监管账户内违规收取的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监督其基本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未足额缴入培训预付费资金监管账户的,应视作挪用办学经费,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涉嫌违法的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预付费收缴情况纳入园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白名单管理;园区信用办将认定的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计入执业信用档案,其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的,教育局可暂停其监管资格;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监管银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教育局可取消其监管资格。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培训预付费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3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市对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